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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业界热议电商法:要适应新业态 防止“一出台就过时”

2018年07月23日09:12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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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 (实习生陈心茹)未来如何定义“电子商务”、中国电子商务怎样才能继续保持领先世界的优势……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21日下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新京报承办的“新时代的电子商务行业担当”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多位权威专家和业界代表认为,草案三审稿在如何适应新业态、如何厘清平台责任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防止法律“一出台就过时”。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今很多社交平台、娱乐平台、视频平台都有直接或间接的电商交易,未来的经营者都将协同多方,以场景化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与会专家建议,电子商务法应着眼于中国数字经济整体发展趋势,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

“今天的电子商务技术不仅限于线上也逐步在线上线下融合,以后无商不电、无电不商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显著特征,标志着我们正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 讨论伊始,中国电商协会产业创新发展委员会秘书长朱宇清表示。

在不到20年的时间之内,中国的电子商务从诞生发展到如今的百花齐放的局面。商业模式方面,从B2B、C2C、B2C再到线上线下融合,不断演进和创新;所涉产业方面,从制造业、零售业、物流业再到大数据、云计算,中国的电商实践已超越“实物零售”的范畴,不断拓展着产业边界,电子商务早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

对此,与会专家指出,这部法律虽然叫电子商务法,但应该以更长远的眼光通盘考虑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阿里巴巴政策研究室主任朱卫国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界定“电商”和“平台”,面临很大的挑战。

“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环境下,虽然说这部法律用的名称是电子商务法,但其实我们一直主张应该是制定数字经济法,或是平台治理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

在周汉华看来,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已经历经四个阶段:1.0时代是传统经济的门户化;2.0时代商家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广泛连接;3.0阶段借助大数据技术来配置社会资源,推动大众供给格局的形成;还未到来的4.0时代则是平台化+智能化的一种经济形态。

”唯品会资深律师肖启勇在讨论中举例分析,“传统的一个电商模式就是上唯品会、京东通过它的商家去购买,现在可能在朋友群购买、微信群里购买,或者是上快手、抖音这样的视频网站进行购买。”他建议,对于此类新型电子商务行为,立法中也有必要加以规范。

“未来80%以上的business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朱宇清直言,因此,这部法不仅关乎现有的电子商务平台,甚至关乎未来每个人、每个企业和每个家庭,能够为数字经济时代的营商环境打下坚实的根基。

此外,与会者讨论建议,电商法立法过程中,除了明确划分平台的责任,还需要对平台可享有的权利加以规定。李勇坚以网约车平台为例分析,平台承担着审核经营者等义务,但平台并不掌握司机的个人犯罪记录等历史数据。“让平台只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权利或没有任何数据的赋予,这种条文其实是很有问题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提出,电子商务立法应该更多鼓励创新。“比如包括工商的登记制度,现在网上的商业行为都可以被记录下来,而且身份的认定都有很强的链条,你现在再去强化原来实体的登记制度,实际上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或是未来这些企业的创新。”

在专家们看来,在数字经济中,自然人营商权利对于创业创新变得越来越重要,电商法需要进一步升维传统的商事制度登记,建立政府登记与平台认证准入互补的机制,并通过数据分享来实现协同共治。

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法应该与国际规则兼容,增强中国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电子商务法,”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直言,不管刑法、民法、行政法或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外都有成型的法律,可以对比参照,“但一部综合性的调整电子商务整个流程的法律,中国可以说是开创者,是先行者。”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面临着一个亟待回应、亟待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发挥这样一部法在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当中的制度性的价值。”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分析表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电子商务发展乃至经济发展备受瞩目的中坚力量之一。在我们建设电商法治的过程中,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的考量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的价值出发点。”

(责编:梁嫚(实习)、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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