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涉内幕交易窝案被罚 风控漏洞引业界关注

2018年06月04日08:37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编者按:

公募基金已经砥砺前行二十载,新征程开启,监管借助大数据来规范市场健康前行正在加速。而自我国基金市场诞辰日起,行业监管不断推陈出新,业内不正当圈钱手段也跟着不断翻新。市场造假、财务乱象、内幕交易老鼠仓横行……每当发生一起内幕交易案,其背后的作案动机和侦察环节好似一部电影大片。而广大投资者无疑属于被资本玩弄于股掌之中的弱势群体,轻则亏损套牢,重则血本无归。有悲有喜的时光里,基金市场似乎从来不相信眼泪,只相信收益。但赚钱效应出现后,面对理性或不理性的投资者,基金管理者是否应该更深刻思考背后的人性和作为资金管理方的契约责任?

近日,据财新报道,证监会铁腕查处了一起公募基金公司内幕交易“窝案”,涉事基金公司包含易方达、嘉实基金这样的行业头部公司,引发业内轰动性关注。

而自5月28日开始,易方达、嘉实、交银施罗德、华宝基金、景顺长城、金元顺安基金公司均赶赴证监会分别听证。此次基金公司的听证会包括处罚委出3名委员,机构部和基金业协会各出一名。根据财新报道,多家公司均因交易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广联达,涉嫌内幕交易,而另外一家基金公司金元顺安涉嫌内幕交易东风股份。

多家公募涉事内幕

华南一家公募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财新报道中涉及内幕交易案的股票极有可能是广联达。

记者通过查询广联达历年财报发现,在其2012年季报和年报中,分别出现了嘉实、交银施罗德、华宝和景顺长城基金旗下产品的身影。具体来看,广联达2012年上半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出现了华宝多策略增长、华宝行业精选、嘉实增长、嘉实策略混合、交银成长混合、景顺长城鼎益。其中,在2012年一季度,华宝行业精选、嘉实价值优势新进前十大流通股股东;2012年二季度,嘉实策略混合新进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华宝、交银施罗德基金则对旗下产品分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加仓。然而,在广联达2012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并没有出现易方达基金的身影。

有业内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称,如果涉嫌内幕交易“窝案”,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可能会出现离职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涉事基金公司的产品均在2013年至2015年发生过人员变更。比如,华宝多策略增长在2012年1月19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的基金经理为牟旭东,于次年初离职,且同年接受调查,牟旭东因“荐股”收受好处费近500万元,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检方公诉。

此外,同时期交银成长股票基金经理管华雨,景顺长城鼎益基金经理张继荣,华宝行业精选基金经理蒋宁均已在2015年底前“奔私”。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两年多时间内,离职的各家基金经理并不一定都是因为涉嫌参与过内幕交易而发生职位变动。

按照财新的报道,该内幕交易案件处理情况大致为监管将矛头指向了基金公司,目前所有涉事基金公司均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作出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

就上述基金公司内幕交易“窝案”,《国际金融报》记者曾分别致电了涉事的基金公司,部分公司表示看到该报道后才得知,该案只有公司高层领导了解。

超20起公募“老鼠仓”

近年来,一方面,一些龙头公募基金管理规模在迅速飙升;另一方面,“老鼠仓”案和内幕交易案也隔三差五曝光。究竟是什么机制在纵容风险的发生?公募基金在急行军的同时,也暴露了风控合规等漏洞。未来,公募基金如何避开雷区,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成了全行业反思的一大问题。

纵观二十年,不仅仅是内幕交易,随着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增多,“老鼠仓”案件也经常在公募行业上演,主要涉事人为基金经理。目前基金投资者对“老鼠仓”并不陌生,而这也是悬在基金经理头上的一把利剑。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07年至今,一共落定33宗公募基金“老鼠仓”案件,涉案公司共有20多家,涉及非法获利金额高达3.7亿元,其中非法获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就有12件。这20多家涉事公募基金公司分别是上投摩根、南方、长城、景顺长城、融通、东吴、交银施罗德、国海富兰克林、招商、光大保德信、嘉实、博时、汇丰晋信、海富通、易方达、建信、中邮、农银汇理、申万菱信、东方证券、信达澳银、工银瑞信基金等。可以看出的是,不光涉及金额较大,就连知名大型机构也未能幸免。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老鼠仓”案件,作案手法不尽相同,记者梳理了其中几个代表性案件:

出局第一人

2007年5月,这或许是上投摩根基金最难熬的一月。此前据某知名财经记者爆料,备受关注且上任不到一年的基金经理唐建被中国证监会查实具有“老鼠仓”行为。

据了解,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新疆众和的股票(其父的账户买入5万股以上,获利近29万元,另一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元)总共获利逾150万元。在前一年11月,唐建在某日尾盘突然拉升新疆众和的做法引起交易所的警惕,监管当局因此向上投摩根发出风险提示函,并由上海证管办对该公司进行了有关内部管理的现场检查,一度暂停其业务审批。

最终,唐建被判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罚款5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唐建也是国内基金史上第一个因“老鼠仓”出局的基金经理。

最大老鼠仓案

33岁的博时明星基金经理马乐从“逆袭”掌舵百亿规模基金到贪财堕落只用了不到3年的时间。

2011 年 3 月 9 日至 2013 年 5 月 30 日,马乐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投入本金 300 多万元,操作“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电话卡下单,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近80 只,累计成交金额逾 10.5 亿元,从中非法获利 1883 万元。2013 年 7 月 11 日和 12 日,证监会冻结涉案 3个股票账户,冻结资金共计 3700 万元。7 月 17 日,马乐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

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处罚近200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因涉案金额巨大,该案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事发前基金经理爱离职跑路

易方达基金创始元老之一的陈志民,老鼠仓案离职前任副总经理,他管理的易方达积极成长在2004年至2011年期间任职回报率高达394%。也正是因为如此突出业绩,2012年3月,陈志民被提拔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募业务。

快速膨胀背后必然存在蹊跷。记者注意到,在陈志民长达近7年的基金管理期间,易方达积极成长累计收益率在3倍以上,远高于同类基金的区间平均净值增长率。如此高的业绩,使得最高共有近50万人持有该只基金。

最终,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披露,陈志民一案涉及利用掌握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买卖股票数量达87只、成交金额达18.84亿元、非法获利数额达2826.06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陈志民在被捕前的最后一篇基金经理手记叫《“听风”与“识鸟”》,令人唏嘘不已,在东窗事发前,他以“个人健康”为由辞职了。据了解,陈志民还曾试图带着家人“跑路”,电话一度停机,几乎处于失联状态。然而,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30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2826.059万元。

判处力度最大

2018年3月,工银瑞信基金原交易室副总监胡拓夫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至此,工银瑞信基金原交易室副总监胡拓夫“老鼠仓”案有了终审判决,根据《胡拓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胡拓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

资料显示,胡拓夫曾担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股票交易员、副总监,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交易股票。据相关媒体报道,胡拓夫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操作他人的账户,动用资金1700万元,交易100余只股票共113次,累计交易金额高达10亿元,最终非法获利超千万元。而此次胡拓夫“老鼠仓”案件判处的有期徒刑7年,罚金9000万元,也是目前中国基金史上判处力度最大的。

没赚反亏本

9个月赚近5000万元,对经济学博士、在中国头部基金公司运作数百亿投资的马喜德及其同伙来说,只是为公司投资时“顺便”赚的小钱。在风起云涌的投资江湖,易方达前基金经理马喜德没败在投资失误,却绊倒在赚钱捷径上。通过演绎“空手套白狼”,用公司35亿元资金投资为团伙牟利近5000万元,马喜德和同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案发时,马喜德便主动自首,并退还了2000多万元的获利,后被取保候审。马喜德在法庭上话很少,但否认犯罪。

记者在查询“老鼠仓”赚钱最多案件的同时,发现了一件有趣的事情,不但没赚钱,反而亏了,共有3起案件涉事人获利为负数。分别是交银施罗德原投资经理吴春永、汇丰晋信原基金经理钟小婧、国海富兰克林原基金经理黄林,分别亏损315.9万元、8.5万元、5万元。

上述涉事“老鼠仓”案件被判处基金经理不乏名校才子、明星基金经理,而参与案件的人员多半为其身边关系较好的家人等。投资者出资购买基金公司的基金,是出于对基金经理专业知识的信任,以及对投资寄予了厚望,希望能为自己的资产保值增值,而当前部分基金经理却将从广大投资者手里募集的资金变成了为自己和家人牟利的工具。

事实上,一旦某基金经理曝出“老鼠仓”事件,基金公司一纸声明就无须为发生在自己公司的“老鼠仓”负责。

北京大学教授宋国青曾恰当地解释过“老鼠仓”案件:“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当然,最后亏损的是公家资金。中国股市的特色就是无庄不成股,而老鼠仓就存在于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当中。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队员,利用自身具有融资的天然优势,从社会各方面融入大量资金坐庄拉升股票。坐庄目的为了赚钱盈利,但券商坐庄很少有真正赚钱,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仓的老鼠仓蜂拥出货,券商又在高位接盘。这样的结果就是券商亏损累累,老鼠仓赚个钵满盆满。这便是当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业内人士分析称,牛市的千里之堤,正在遭受蚁穴的损毁。这个“蚁穴”,就是日益引起市场各方高度关注的基金经理“老鼠仓”。尽管相关涉事的基金经理已经离职,但对基民造成的损害却不能补偿。证券市场里最妨碍公平交易原则的还是“老鼠仓”,对在信息、资金上存在弱势的普通投资者而言是一种严重侵害。

区分老鼠仓和内幕交易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显示,基金经理的个人“老鼠仓”操作属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事实上,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交易信息是有实质区别的。上述提到的内幕交易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未公开信息罪通常发生在“老鼠仓”操作行为的基金经理身上,监管判处在个人;内幕交易案件通常发生在公司与公司之间,监管判处在公司。

那么,内幕交易案件涉事方需承担哪些责任呢?

《国际金融报》记者查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得知,涉嫌内幕交易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方面,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经记者查询发现,国内有关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件屈指可数。业内人士分析称,这是由于缺乏操作性与具体的司法解释。

有关财新报道的此次基金公司内幕交易案件,监管层对基金公司提出了判处,但没有对基金经理个人进行判处。据了解,由于该内幕交易案并非是基金经理之间的串联,而是上市公司、券商和基金公司之间的信息泄露。直接处罚对象变成了基金公司而不是基金经理个人,此前基金公司“弃车保帅”的方案似乎已得不到保障,这样对于有委外业务的基金公司而言,接下来的业务开展也将受到波及。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满足了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关于利用内幕消息违法行为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他人据此从事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得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内幕人。但既然是内幕交易,为何会在监管查明之前被提前传出?这其中的知情人是否也是内幕消息参与人之一?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内幕交易案件,提供爆料的知情人,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而言,提供爆料的知情人,如果没有利用该内幕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就无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严华丰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老鼠仓案件,在《刑法》对应的罪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于未规定为单位犯罪,因此不能定罪到当事人所属单位。而内幕交易案件,在《刑法》上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予以定罪处罚,自然可以定罪到单位下的当事人。”

事实上,根据海外欧美各国的内幕交易立法与实践,其中对于“知情人”的概念描述已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内幕人”概念。对于“知情人”而言,也不再仅仅局限于追究信息泄露者,信息受领者也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知情人也应当承受一定的法律责任。

从国外内幕交易的法制演进上看,“内幕人”(insider)概念对应的是公司领域的“受托义务”(fiduciary duty),而“知情人” 概念对应的是更为广泛的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信息公平理念”。

【专家解读】

当前禁止不了老鼠仓和内幕交易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著名对冲基金经理韩玮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在暴利的诱惑下,一些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往内幕交易盛行,但被发现和查处的比率却不高,这些问题导致内幕交易屡禁不止。”

那么究竟是哪方面给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提供了机会?

“内幕信息往往是关乎上市基本面的重大变化,意味着内幕信息知情人可以在股市获得巨大利益或者避免重大风险。而利用非公开信息的老鼠仓则主要是资产管理从业人员先通过个人控制的账户抢先于基金资产建仓,然后再利用基金大额资金的市场冲击力推高股价以获取相对确定的不当利益。”韩玮认为。

那么,又该如何识破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案?

韩玮表示,“遏制内幕交易和老鼠仓: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让违法犯罪者倾家荡产或牢底坐穿;另一方面,要加大合规与监管资源投入,提升监管技术装备,优化监管程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证据倒置的手段,大幅提升内幕交易和老鼠仓等案件侦破率,祛除这类不法份子的侥幸心理。”

(责编:吕骞、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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